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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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6:07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到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到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1、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速度不能超过30公里/小时。2、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道口信号机、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过道口是应服从道口工作人员指挥,栏木机栏杆放下时不可强行跨越。过无人道口时应注意道口信号灯,并查看道口两侧是否有火车,确认安全时方可通过。3、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