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护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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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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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00:0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6省市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至12月。
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占总人口的17.3%。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左右。失能、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使得很多带病生存的老年人对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激增。
“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 ‘网约*’,大多由社会力量主导推动。其实质是‘互联网+护理服务’,即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方式,由*上门提供护理服务。”上述负责人表示,为鼓励新业态的发展,精准对接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同时,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措施,维护广大人民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健委将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完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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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1:“网约*”需具备什么条件?
《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派出的注册*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应建立退出机制。
释疑2:“网约*”服务对象是谁?可提供什么服务?
《方案》提到,“互联网+护理服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和人群健康特点,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质量安全、防控执业风险的原则,确定“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具体服务对象。
根据《方案》,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可以使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方案》还提出,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提供相关服务。
*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