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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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2:3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以及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高等院校。
因此,学生参加实习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款项的企业代扣代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2:3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以及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