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2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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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9: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举办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经费自筹,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办学机构。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科教兴市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及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在我市逐步形成以*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第二章 扶持第五条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的多样化和选择性,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也可结合薄弱学校改造,在学校资产实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部分公办学校实行“民办公助”或“国有民办”等*改革。第六条 依法举办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经批准设立后,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其投资机制,允许社会力量办学通过社会贷款、捐资、引资、股份合作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其中社会赞助、捐资款项可在市、县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列专户储存,按照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企业可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社会力量办学在使用土地和缴交建设配套费等方面,有关部门应视情优惠或优先安排。第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提出学费和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生均培养成本和接受资助情况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标准,按学校的隶属关系报市、县物价、财政部门核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