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0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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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1 19:21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对于不动产来说,经营方式多以租赁为主。一、税率(一)一般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11%。(二)小规模纳税人(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二、不增收*的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纳税地点基本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不动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