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了十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全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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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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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8:13
*专用*丢失是在*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在丢失了*专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1、销售方丢失*专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专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专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8:14
丢失了已开具的*专用*,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