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1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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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9:19
破产重整 是 企业破产法 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 债务 调整,以帮助 债务人 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