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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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2 08:34
法律分析:不是一般的拆迁,是所谓的自主搬迁。最终是把四个家属院的住户都迁到两个院内(当然就是极高的密集型的电梯公寓楼),留下两个最好地段的拿给开发商(厂子自己成立的公司)开发。搬迁户是指从原居住地搬迁到另外一个居住地。
基本上是搬到盖好的房屋里。如南水北调,因蓄水占地,淹没区的居民搬迁到外地或位置较高的地方居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
第八条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