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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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5:57
交通事故中对伤者治疗的医院的选择,应本着合理、有效、就近、适用、指定原则,不能由伤者或伤者家属自由选择医疗机构,自由选择对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公平,赔偿义务人有权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如果确实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征得医疗的医疗建议或转院证明(以防在理赔偿对方提出治疗合理性异议)方可转院。
对于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的医院选择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没有作出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了“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的规定,但该办法已经失效,不能作为主张权利或判案依据。对此,一般选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显然体现了对伤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视,更加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处理转院问题时,只要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即予以支持,对支持转院治疗费用未设定任何条件;相反,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合理性、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失去效力)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5:57
可以先转,然后单据都留下,到时对方自然会陪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