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1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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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1:12
外部法律风险环境资讯是指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的*、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相关资讯。企业应根据本行业和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的特点,具体分析明确外部法律风险环境资讯的收集范围和分析方式,为法律风险评估和应对提供充分的资讯保障。外部法律风险环境资讯包括但不限于:
——本行业的业务模式及特点;
——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经济、文化、技术以及自然环境等;
——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情况及其变化;
——与本企业相关的监管*、机构、*以及执行等情况;
——与本企业相关的市场竞争情况;
——本企业在产业价值链中的定位及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企业主要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及其对法律、合同、道德操守等的遵从情况;
——与企业法律风险及管理相关的其他资讯。地区间的环境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在进行外部法律风险环境调查时,应特别关注不同地区间可能存在的环境差异。
内部法律风险环境资讯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的战略目标;
——企业盈利模式和业务模式;
——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流程/活动、部门职能分工等相关资讯;
——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使命、愿景、价值理念;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目标、职责、相关制度和资源配置情况;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及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其中对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可
从方针、组织职能和资源配置、制度和流程内控、沟通和报告、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和技术手段等要素分析;
——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法律遵从情况和激励约束方式;
——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管理情况;
——本企业发生的重*律纠纷案件或法律风险事件的情况,本企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库和法律风险库;
——本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情况;
——与法律风险及其管理相关的其他资讯。
以上法律风险环境资讯的收集范围和内容,应根据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企业的管理需要进行补充调整。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 规范经营,避免陷阱。 (一)合同陷阱。
据中国司法部门统计,法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常见的方式有:1、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主要是利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等与他人签订合同,或盗用、伪造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1、恶意磋商,伪造签约。有些不法商家为了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与对手恶意磋商,伪造签约,使对方丧失商机。3、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如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找同谋签订合同,以便转移财产。4、签订"钓鱼合同",引对方上钩。就是与对方签订合同,让对方偿到甜头,再签订更大的合同引对方上钩,以骗取更多的钱财。5、在格式合同中订立不平等条款,使对方自觉或不自觉落入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五花八门,在此不能一一列举。我们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学习《合同法》,提高识别合同真假的能力,同时把好合同三关:第一关是审查关,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作为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良好资信。第二关是签约关,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行事,务必使合同内容无懈可击。第三关是监督关,合同签订后要加强监督,看对方是否真实、全面履行合同,一旦对方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措施,如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立即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或提供担保,以避免损失扩大。
(二)联营陷阱。
联营是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获取利润的一种方式。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人们急于发财的心理,借用联营的名义骗取钱财。例如无锡市新兴公司以合作经营医疗器械为名,与他方签订联营合作协议,另一方不用参与经营,到期按出资额稳拿5%至9%的月息分红。这是一个极具*性的经营协议,从协议上看,不管企业盈利还是亏本,投资者每月都有丰厚的月息,一点风险都没有。中国先后有368家企业和31名个人与新兴公司签约,新兴公司非法集资32亿元,投资者把资金投进去后,才发现这是一个陷阱,案发后造成各方损失达12亿元。
中国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联营一方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可见,新兴公司的联营是违法的,新兴公司利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不熟,把368家企业拉进了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
防范联营陷阱,必须熟悉法律,知道什么样的联营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联营是非法的,从而趋利避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挂靠陷阱
挂靠是目前不少企业采取的一种经营方式。有些企业为贪图挂靠费、管理费,往往掉入陷阱。比如一家知名旅游公司下属的一家挂靠单位,以旅游总公司名义收取旅客五十万元费用后,负责人携款潜逃。结果旅游公司被旅客告上法庭,*判令其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我建议企业不要轻易与他人签订挂靠合同。如果要签订挂靠合同,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把关,完善合同,加强管理。
二、 保护智慧财产权
企业必须强化智慧财产权保护意识,使企业的一切智慧财产权都及时取得国内外的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而保护智慧财产权最有力的武器是法律,我国有《商标法》、《专利法》等现成的法律可运用。
企业要用好《商标法》,按照商标注册在先原则,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和在先权,一旦发现侵权现象就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如果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企业可以用法律手段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斗争,以维护合法的商标权利。对于驰名商标,中国新的《商标法》、WTO《智慧财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采取特殊保护,企业应当运用这些法律武器来保护驰名商标的专有权。
企业还要用好专利法,维护专利权是保护智慧财产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用好专利法要解决好几个问题:
1、先对专利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再开发新产品。如果别人已申报了专利,一般就不要再开发,避免花了不少人力、财力研制出的产品,一投放市场就成"侵权产品",当了被告又被罚款。
2、及时申请专利,取得法律保护。要占领世界市场,还要向外国申请专利。
3、遇到他人侵权或其他纠纷案件,要依法维护,依法抗争。
三、 应诉反倾销
反倾销是一些企业用作将外来竞争对手排挤出本国市场的杀手鐗。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伤害最大的国家之一。1997年,中国制定《反倾销条例》,为国内企业反倾销提供法律依据。
但是,中国很多企业或者胆怯,或者怕麻烦,或者不懂得如何应对反倾销,总之,真正勇敢地站出来应诉反倾销的企业不多。1999年,美国企业对我国出口的小龙虾提出反倾销起诉,众多中方出口企业竟然鸦雀无声。唯独浙江一家默默无闻的企业--宁波鄞县南联食品有限公司欣然应诉。他们请律师据理力争,结果,南联公司在美国打了大胜仗,用扎实的证据证明小龙虾价廉物美的根源并不在于低价倾销。去年,南联公司不仅打了个零税率,还成为唯一一家能进入美国市场的国内生产商。美方在对南联公司生产全流程调查后,增加了进口单,美国海关也将小龙虾出口商中唯一"免检"待遇给了这家中国企业。据浙江省外贸厅的负责人介绍,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案件,20世纪90年代以前基本上处于打不还手的状况;1994年外经贸部发布"谁应诉,谁受益"的规定后,浙江企业应诉率有所上升;最近10年应诉率100%,其中75%的案件通过应诉大大降低税率,无税和无损害结果也达到37.5%。如果不应诉,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以上事实说明,面对反倾销,绝对不能打不还手,任人宰割,必须勇敢面对,奋起应诉。
四、 发挥法律的战略功能。
有人说:以前,企业有事找上级,今天,企业有事找律师;以前企业要用足*,现在企业要用足法律。
用足法律对企业有几个方面的功能:
1、预防功能,即把问题、纠纷防范于未然。
2、治疗功能,发生纠纷、麻烦后,及时妥善处理。
3、战略功能,为了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在决策和操作过程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及合同技术,在保障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量身定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建立法律风险体系。可以参考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为上海菸草集团建立的 法律风险体系。
参考资料::ke../link?url=iyycGxpCdI9V66MsNcQ0VANpWA63NoPVI15N0U0MpAZL2_pGhsYq6wCNJfpnQh3Fd_N2aCxtCVinzN6SgluKUq
企业外部环境的定义:企业的外部环境因素通常存在于企业外部,是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及其发展的各种客观因素与力量的总和,由短期内不为企业所支配的变数组成的,是企业不可控制的因素。是对企业外部的*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等的总称。
企业外部环境分析的因素包括以下这些:
人口环境
经济环境
*法律环境
自然生态环境
技术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
外部环境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一般可将企业外部环境分为三大类:
一般巨集观环境
行业环境
经营环境与竞争优势环境
通常来说,企业的外部环境调研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巨集观环境、行业环境和竞争对手三个方面:
1、巨集观环境调研。企业要进行专案投资,必须摸清自己和该专案所处的巨集观环境。巨集观环境是企业制定发展战略的基础。一般来说,巨集观环境调研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环境是企业外部环境分析的首要要素。法律是 *** 用来管理企业的运营的一种手段,其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们对企业的行为有着种种的*;另一方面,它们也保护着企业的合理竞争与正当权益。因此,*环境是企业投资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 *** 制定的各种法令、*,以及其他一些旨在保护消费者、保护环境、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投资方向等的措施,也会对各行各业产生影响。
(2)、经济环境。对于现代企业来说,经济环境的覆盖面非常广泛,它对企业运营的影响通常要比其他方面的环境因素更加有力。属于此项的因素主要有国民经济状况、利息率、通货膨胀率、汇率等。
(3)、人文环境。随着高科技和资讯科技的发展,现代企业越来越关注人文环境,很多企业把关注人文环境作为企业的重要目标之一。
(4)、科技环境。对于现代企业来说,科技因素对其投资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可能给某些企业带来机遇。例如,计算机、遥控机装置、镭射发射器、人造卫星通讯网路、纤维光学以及其他有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于许多企业就是发展的良机。另一方面,科技因素会导致社会需求结构发生变化(如从自来水笔到圆珠笔、螺旋桨式飞机到喷气式飞机、电动打字机到电脑打字等),从而给某些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带来威胁。
2、行业环境调研。现代企业只有对所要涉足的投资领域进行充分的行业分析,才能“知己知彼”,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通常来说,行业调研主要有行业当前的竞争状况、新进入者的威胁、来自替代品的压力和行业容量(或生产能力)等。
3、竞争对手调研。一个完备的企业战略,必须建立在认真分析竞争对手的基础上。对竞争对手的调研和分析是全面的。当把竞争对手作为一个战略环境因素对待时,主要调研其对企业在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员工素质、使用者信誉等多方面构成的影响。其中,又以财务状况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影响为大,因为这两方面对企业竞争力产生的影响是相对较大的。如果最后评定的综合实力与主要对手接近,则宜于寻找新的增长点,如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等,否则难以发挥自身在竞争中的优势。
1、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2、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
3、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4、处理劳动关系程式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5、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6、违背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7、工资支付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8、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将产生工伤赔偿的钜额伤残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的法律风险
9、违反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的法律风险
10、企业不按约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行为的法律风险
一、实体风险
欺诈发行严重违反资讯披露制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欺诈行为,严重的会招致刑事处罚。例如,绿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决执行罚金1040万元;单位责任人何某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资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欺诈发行犯罪是包含多个主体、多个层面的复合型风险:
1. 采用财务造假等欺诈手段,使得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上市成功的,可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2. 尚未构成欺诈发行,IPO过程中单独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资讯罪;
3. 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与企业合谋欺诈上市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4. 欺诈发行的,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不利市场影响。
相关上市企业和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一但被认定为欺诈发行,会被*行政处罚,承担强制退市、罚款等一系列严重后果,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终身被禁止从事证券业务,广大投资者因为投资利益受到损害,还可能提出群体性民事诉讼。
(一)因贿赂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1.受贿罪
国企老总涉案多因受贿、贪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该罪名的迷惑之处在于,行贿人行贿的方法多种多样,也许受贿者并不认为某一行为是违法、是受贿,但该行为确实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所以,对于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弄清哪些行为是行贿、受贿,哪些行为是正常的人际往来,是十分关键的。
2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现实中,行贿行为不少于受贿行为,但是鉴于法律鼓励披露受贿行为,一般对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者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因行贿而身陷囹圄者远少于因受贿而身败名裂的人。
(二)挪用类犯罪
1.挪用*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挪用*者行为并非为自己,而是出于人情而帮助他人,最后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罪在客观行为上面极为类似,区别之一在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原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后到公司工作时进行的挪用行为,应按挪用资金罪处理。
(三)侵占类犯罪
刑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公司公司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公司、公司人员使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侵害国有公司资产以及其他性质公司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贪污罪
国企老总因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贪污数额一般较大。在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是否构成既遂,成为应当努力把握的情节。
2.职务侵占罪
现实中,有些公司家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公司的一切都是自己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公司大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家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分离,否则容易引发法律问题。
3.私分国有资产罪
现实中,一些国企高管私设小金库或者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员工,他的行为或许只是为了公司的普通员工能生活得更好,自己并未多分一分钱,但是最后却东窗事发、身陷囹圄。其实,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员工如果知道自己的领导是冒着这样的风险而“分红”的,那么,也许他们宁愿不要那钱。
(四)恶意拖欠员工公司可能带来的刑事责任风险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 *** 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