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违法所得与责令退赔的理解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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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2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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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4:05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规定简洁明了,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千变万化,如何理解与执行就成了问题。
一、追缴与退赔适用的情形。
判决责令退赔,用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任何问题,这里的受害人是广义的,包括受害单位和个人。假设没有被害人,如何执行退赔,是退还是赔?其实,违法所得的财物在,那就退,不在就赔。有被害人就返还,没有被害人就没收。假设财物一时找不到,先用合法财产赔了,又找到了是否可以执行回转,我觉得是可以的。那么如果判决追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其合法财产?我觉得也是可以的。法律原则是,不让罪犯因犯罪获利。不管当时基于那种考虑,判决追缴违法所得还是责令退赔,其实执行是一样的。追缴的财物明确存在,所以判决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已挥霍或追查不到,所以判决责令退赔。但是,审判实践就是不一样,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有的财物没有评估价格,比如没有*的金饰品,无法判决责令退赔,是不判还是判追缴,不判好像有放纵罪犯的嫌疑,判了财物已灭失找不到了,去哪儿追查缴获,也是空判,但给执行者带来麻烦,无法执行终了。这是被动的机械执行法律,但现实抗诉压力使审判者不得不判。还有一种情况是主动判决追缴,比如共同犯罪,判决追缴比退赔更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退赔的话只要是共犯包括从犯都有义务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好像有点罚不当罪。追缴违法所得,只追缴他的获利部分,特别是从犯,比如集资案件,把非法提成和工资退了就和他无关了,一旦退赔,那他就一辈子也摆脱不了执行的后果。这样好像追缴违法所得与责令退赔明显不同,好像更有人情味。这样看来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和缺失,没有涵盖一切情形。那么,是否可以并用?对待从犯追缴违法所得,责令主犯退赔呢?
二、追缴与退赔能否同时适用。
或者的含义。或者,连词,用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显然,不能并列出现两种情形。法律规定不能同时适用追缴和退赔。但是由于集资案件和电信诈骗案件的出现,部分省市高院已经突破法律,同时适用追缴和退赔了。其实,同时适用肯定违反法律了,从犯可以判决在违法所得范围内责令退赔。那么,财物灭失或挥霍后,是不是就不能判追缴违法所得了?在此情形下,判决追缴是否违反法律?答案是肯定的,就是适用法律不当。
三、如何解决眼前的困境。
法律一定是滞后的,以前的法律解决了惩罚罪犯的人身自由,由于经济案件相对单一简单,对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也是2010年之后才开始重视起来和细化起来,显然还不够具体,执行起来存在很大的问题。那么,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如何执行判决呢?由于法律的矛盾,导致执行的困境。能否利用法律原则解决现实的执行问题呢?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就是罪犯不得因犯罪获利的原则的法律规定,就根据它来执行。有些罪犯提出*判决追缴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去向不明,不能执行其合法财产来赔偿被害人或在犯罪金额范围内没收其合法财产。是否可以通过补充裁定或者补正裁定解决这一问题呢?这是一种思路,可以探讨和实践。*判决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同时,无论是判处追缴还是退赔,都是对违法所得的处置方式,都是一致的。即使没有补充或补正裁定,适用法律原则直接执行也符合法律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