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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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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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08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的,除贷款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实际借款人的以外,由名义借款人清偿债务。名义借款人在还清债务后,可以根据其和实际借款人的约定,向实际借款人追责。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般来说,负责清偿债务的主体是借款人,且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往往是同一的。但实践中不乏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相分离的情形,这时,判断谁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就成为法官审理此类民事案件突破口。
一般来说,在经济社会,奉行的基本原则是“谁欠的债谁来还”,审查的基本原则为审查借款人的名义。通常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谁的名义借款,就由谁来偿还。但原则之外总有例外,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相分离的情形下,我们需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真正的借款人。
在订立借款合同或者在欠条上签名时一定要注意在借款人一栏落款的是否是实际借款人,尽量使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保持一致,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