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5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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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0:19
房地产销售、造林、种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范围
《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5、地方*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