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立法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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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3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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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08:06
1、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2、全国*常务委员会:制订特别法律,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即*以及所属部门:*可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根据*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撤销地方行政机关定的法律;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省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具有以下特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制定和修改*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职权。但是在法律之中,哪些事项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哪些事项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立法法没有作细致的划分。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范围非常宽泛,包括涉及重大的国家事务和社会关系的事项,一般不涉及地方事务。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范围是开放的,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的事项。
4、法律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立法事项作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