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介绍特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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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3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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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1:33
特邀监察员制度,是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实行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机关勤政廉政的重要举措。该制度自1991年实行以来,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历史背景
1989年12月,**下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1989年5月,监察部下发了《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建立并实行了特邀监察员制度。1991年,山东省监察厅制定下发了《特邀监察员工作意见(试行)》,同年3月,按照*和监察部的要求,从民主党派、无党派知名人士、工商联、工青妇等部门中聘请了第一届特邀监察员共5名;1995年8月,聘请了第二届特邀监察员共13名;2000年3月,聘请了第三届特邀监察员共17名;2009年3月,聘请了第四届特邀监察员共25名。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也先后实行了这一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截至2011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共聘请特邀监察员7847名。自建立并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以来,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优势,积极投身纪检监察事业,克服困难,无私奉献,各展所长,加大了监督力度、拓展了监督渠道,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成为行政监察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地位
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是为了在行政监察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来看,特邀监察员制度既是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现行行政监督*的补充和完善。
(一)特邀监察员制度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行政监察是行政体系内部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制约机制。但相对于行政*之外的主体的监督,如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较为封闭。而特邀监察员制度则通过向社会广泛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将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引入到行政内部监察机制中来,从而实现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结合。
(二)特邀监察员制度是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结合。特邀监察员来自社会各界,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通过他们既能实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又能更直接地倾听到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起到桥梁纽带作用。聘请特邀监察员也是我国行政监察*改革和完善的一项重大措施,它使行政监察与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改进和完善行政监察*,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三)特邀监察员制度是对强制性监督制度的补充。我国现存的监督包括强制性监督和非强制性监督。强制性监督,主要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党内纪律检查委员会、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的监督;非强制性监督,主要来自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爱国民主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现实表明,强制性监督最具影响力,而非强制性监督往往不具有纪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力。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是将非强制性监督通过一定方式转变为强制性监督的有益尝试。它通过建议、协商的形式,促进*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有助于党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有助于梳理和协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特邀监察员职责和权利
根据《山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特邀监察员有如下职责和权利:
(一)特邀监察员职责
1、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督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2、宣传反腐倡廉工作方针、*、进展和成效;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参加省监察厅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发表意见建议;
4、办理省监察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监察机关有关文件和资料;
2、参加或列席省监察厅组织的有关会议;
3、接受行政监察业务培训;
4、对行政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5、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6、了解所参与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7、受省监察厅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省监察厅工作人员同等的工作权限。
四、第四届特邀监察员基本情况
为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现将第四届特邀监察员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