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3 08:56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5 18:39
录音取得方式是非法的,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扩展资料: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 人民*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5 18:39
庭审时对方律师说录音取得非法,不可作为证据?是这样吗?
一、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怎么取得可以认定是非法不是由他说算的;
二、《《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5 18:39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根据该规定,曾作为非法证据规定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5 18:40
只有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