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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警笔试作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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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9:02

-- 论我国辅助警力制度
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履行各种职能的辅助力量。辅助警力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节约行政成本。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目前存在*不够顺畅、经费难以保证、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杭州市*推出的“协警”模式,为改良我国辅助警力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e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协警制度
$f为应对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的挑战,*机关首先要解决警力资源匮乏的问题。然而,增加在编警力,必须以地方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没有财力保证,增加编制就成了一句空话。另外,邵便在经济发达地区,盲目增加在编警力也非经济之举。明智的做法是:改良我国现有的辅助警力制度,充分发挥辅助警力资源的效能。
我国传统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可谓功不可没。然而,经济转轨后,这种辅警模式已经运转不灵,同时,*上钩落后也导致队伍素质上的问题。改良现行的治安联防队(工纵队)*,创设新型辆警队伍,已为形势所需。
一、辅助警力的概念及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各力制度
(一)辅助警力的概念
关于辅助警力,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辅助警力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辅助力量。在西方,辅助警力的概念与私人*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私人保安公司。*承包制等形式。〔1〕(P171)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工人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2〕它们“接受当地*机关的指导,协助*机关维护社会治安、”〔3」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特别*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
在地位上,辅助警力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他们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二)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警力制度
在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国辅助宪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辅助*实行现役制,其成员由内政部有关机关根据国家*的品质和体质条件,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并需在*院校接受法律、职业守则以及体能和射击等教育与培训。培训结束以后,他们被分配到巴黎治安总局。城市*中、动局、边防*中心局及治安队等机构,进行为期10个月的工作。辅助*全部着装,制式与国家曾家相同,但没有警衔标志。在权限方面,他们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角色协助国家*履行各种职能。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们按国家*条令的总体性规定执行;在出路上,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助*,按照不适合服兵役的规定处理。如果在工作期满后仍想继续从事国家*工作,可以参加招募国家*的考试。另一种形式的辅助警力是指不占国家*编制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为充分发挥所有在编*的作用,避免因一线职能部门的*从事可由一般人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而无端浪费警力。法国国家*机构利用合同雇员的方式,招募了近万名办公室雇员在各个机构中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由于*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国家*部门要求这些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国家*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日常的警务工作。因而,目前法国国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部分属于正式编制外,也有从社会上聘用的。
在英国,辅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别*队、文职*、*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志愿*(特别*员)等。英国特别*队有26种之多,它们是地方当局雇佣的辅助*。特别*队的规模不一,组织各异,但都只对市政当局负责、不受内政部与地方*署的制约。国防部*、交通运输*、伦敦港口*都属特别*队。特别*队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在管辖范围内可以处理一些轻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必须把案件移交给正式*。文职*在英国可谓历史悠久,它产生于建警初期。英国大量地增加文职*源于审计委员会1988年的一项调查。该调查显示:地方警局一方面声称警力不足,一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费警力,一般着装*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而警长和督察这一级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时间用于琐碎的行政事务。在刑侦部门,情况更为严重。因此,英国内政部在同年下达的106号通告中,建议各管局多录用文职人员从事文陵、行政和技术性工作,以使经过严格正规化培训、拥有执法权的在编*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去从事“真正的*工作”。内政部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节省警方开支,又可将解脱出来的警官充实基层,提高基层的警务效李。出*承包制是正规*部门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来承担原本属于正式*的工作。他们主要从事社会服务性工作。此外,他们也从事一些警务工作,诸如车辆管理等,但在管理过程中,执法权仍然掌握在正规*手中。至于特别*员,则纯属志愿组织。他们没有工资,*部门为他们提供的也只是“服务补偿”。特别*员在自然灾害、紧急状态等突发性事件中作为*的后备队使用。〔1〕(P156)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支享誉国内外的辅助*队伍。它成立于1914年,拥有悠久和光辉的历史。香港辅助*队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训练有素的后备人员,在应对紧急事故时支援正规*。香港辆警队由社会各界的志愿人士组成。他们在接受“辅助*基本训练课程”的培训后,被派往各警区驻守。同时,为保证任务完成,辅警队员每年还需完成“法定效率训练”。另外,香港辅警设有11组辅警警衔,辅警的薪金以小时或无计算。〔5」
通过对有关国家(地区)辅警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其一,辅警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其二,辅警的雇佣关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调整,这种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机制也较灵活;其三,辅警的定位都是在编警力的补充;第四,输普普遍不具有执法权限。
通过深入研究有关国家(地区)的辅警制度,我们发现,它们与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行政辅助人员制度十分相似。在法国,国家行政人员划分为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在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中,有一种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les auxilia-ires),他们的地位、物质保障与正式国家公务员有一定的差别、当公务员不足而有大量的超额工作时,*就雇佣这些人员处理行政事务。这种工作通常是暂时性的,但随着行政部门公共事务大量增加,而*又不愿意花大量的行政成本招募更多的正式公务员,辅助人员所担任的很多职位便通常成为永久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改善辅助人员的地位与物质待遇的呼声开始高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行政辅助人员的地位,使他们的待遇逐步接近正式公务员。而且,有些辅助人员已经被吸纳为公务员。〔6」*与行政辅助人员的雇佣关系多是由行政合同确定的,而行政合同则受公法支配。但在1984年法国松务员地位法》*行政机关任意用行政合同关系任用辅助人员后,出现了用私法合同雇佣的行政辅助人员。这种雇佣关系相对灵活,行政成本也比较低廉。
二、辅助警力的作用
(一)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
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决定警力的规模。经验证明,面对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时,警力资源就会显得捉襟见肘。为迅速扭转局面,有效提高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能力,西方国家在增加在编警力的同时,多采取大量增加辅助警力的办法,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同时又使大量在编*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了警力资源的效能。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总量以7%左右的速度增长,这表明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在加入WTO以后,城市化进程将随之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进一步向城市迁移,犯罪率必将维持上升势头、警力资源匾乏就会凸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国外输警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二)使用辅助警力可以节约行政成本
在西方国家,衡量*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value for money)。〔1〕(P151)该理论认为:*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该理论成为驱动警务工作改革的杠杆。西方国家著名的“*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理论的产物。
一般而言,在编*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护。在国外,正式在编*的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部门招募一名*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过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助*,则成本相对低廉。英国的特别*员甚至没有工资,*部门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象征性的“服务补偿”。
按我国现行*,*经费受制于地方财政。近年来,各地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一方平安,几乎是不惜血本地加大对*工作的投入,但经费缺口仍较大,有些地方不只是办案经费无法保证,甚至连*的工资都难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警力不足问题难以通过增加正式编制解决。在计划经济时期,*对*机关的技人或许可以不计成本,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需要在各个部门间进行合理分配,比如基础设施的投入,教育经费的支出,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所以,解决警力不足不能只靠大规模地增加在编警力。相反,选择低成本高产出的辅助警力制度、倒是更为实际、更为经济的做法。
那么,经济发达地区大量增加警力编制又是否合理呢?笔者以为也不合理。理由在于:单纯增加在编警力不符合“钱财衡量价值论”。首先,盲目增加*编制,会导致公众支付大量的税款。其次,片面增编警力并非就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势头。英国片面地追求警力增编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警务*”,大量增加了警力编制,使纳税人不堪重负,非但没有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导致了警力与犯罪同步增长。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西方警学界开始认识到单纯增加警力编制,并非是遏制犯罪的良策。为此,英国德文郡**约瑜·安德逊提出了“无增长改善论”。〔1〕(P19)可以引证笔者观点的另一个例子是:80年代美国*针对公民中逃税现象增多的问题,曾考虑增加税务人员。但这项计划没有在国会获得通过。理由是:新增加的税收可能不足以支付新增税务人员的工资。取代的方案是采取更加严格的缉税措施。所以,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解决警力不足也同样应注重警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非单纯增加编制。
三、我国辅助各大制度的现状与困惑
我国传统辅助警力,即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其历史可谓久远。它们是我国*机关倡导群众路线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较高,*机关调动社会群防群治力量用于治安防范的能力也较强。但如今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低落,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又使*机关在*群防群治队伍时指挥失灵。导致这一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人们价值观的变化。人们以往的价值观较为单一,对社会治安的关注度很高。而现在,人们的价值观趋于多元化,他们对自身的治安需求大大增加,社会责任感却相对弱化。二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落后,机制不活。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在此将重点揭示第二点原因。
(一)*不够顺畅
治安联防队(工纠队)是我国主要的辅助警力。这支队伍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和外围组织,受当地基层*和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机关的指导和监督。1993年5月,*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这支队伍的成员基本来自基层*所辖的企事业单位。为便于管理和使用,*机关要求队员常驻*基层,直接参与各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这种队伍由*组建、业务受*机关指导而人员的人事关系又隶属于不同单位的*存在较大的弊端、具体表现为:第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没有设立上级机构,不利于统一领导。第二,人员隶属关系复杂,队员缺乏归属感。第三,雇佣关系不明确,队员合法权益难以保证。
(二)经费难以保证
联防队(工到队)的出资方与使用方是分离的。队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均隶属于各单位,而人员的使用则由*机关支配。*机关没有专门经费用于联防队(工纠队)建设。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联防队(工纠队)成员基本上来自于困难企业,生活待遇普遍较低。而*机关不是赢利机构,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予以补贴,至多支付少量的值班费、误餐费,或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给予一部分奖励,以起到激励作用。一旦队员所属的企业破产、倒闭,队员就会下岗,*机关又无力承担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部门也没有专项经费来承担联防队(工纠队)失业风险,导致人员流失、人心涣散。此外,联防队(工纠队)员普遍从事风险性很高的工作,在执勤中遭受犯罪分子袭击和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经费上的原因,他们基本上没有购买各种保险,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
(三)人员素质偏低
*《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队伍建设的通知》中对录用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员条件的要求较高,而实际上,凭现有组建模式以及联防队(工纠队)员的地位及待遇,不可能吸引符合条件、素质较好的人员加盟。换位思考一下,辖区各单位也不愿将素质较好的人员选派到联防队(工纠队)。相反,一些素质较差、年龄偏大、没有什么技能的“下岗分离”人员最终成了联防队(工纠队)员。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人员素质的瑕疵。可以预想,由这些人员建成的辅助警力根本无法保证任务的完成。甚至,有相当数量的联防队(工纠队)员“狐假虎威”,以“*员”自居,到处吃、拿、卡。要,违法乱纪。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机关的整体形象。
四、我国辅助各力的前景与出路——“协警”制度的启示
2001年1月1日,杭州市协警支队宣告成立。协警支队是一支由*出资组建、*机关管理使用的专业群防群治队伍。这支规范化的辅助警力,彻底地解决了治安联防队的制度缺陷,保证了经费来源,调整了人员结构,提高了队员素质。同时。也减轻了企业(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再就业的渠道、协各制度的创建,为改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归纳起来,杭州的“协普”模式有以下优势:
(一)*顺畅,机制灵活
杭州市协警支队的机构性质为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由市、区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但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定编不定人”的用人机制。这种模式与英国的*承包制、法国私法合同雇佣的辅助*十分类似。在管理*上,协警来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设立了支队、大队、中队*管理机构。这种建制,使协各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组织,改变了以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的格局。为加强*机关对协警工作的指导,充分挖掘辅助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协警投入一线工作,各级*机关均指定了一名分管领导管理协警工作,并确定带班民警负责协警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经费充足,待遇从优
杭州市协召经费统一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市一级直属大队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别承担。与传统联防队(工纠队)相比,协警的待遇有明显的提高。首先,收入稳定。传统联防队(工纠队)员工资待遇依靠原属单位,收入不稳定。一旦企业破产,就会失去收入保障。其次,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职业的风险度降低。杭州市协警支队在财政拨付的经费中,专门划出一块为协警队员购买6种保险,以解决协苦的后顾之忧。第三,引入激励机制、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协警队员,还可获得更多的报酬。协警支队及下属大队、中队都设立了“抓获奖”,依据嫌疑人员受处罚程度的不同,设不同的奖励等级。
(三)择优录用,注重素质
传统联防队(工纠队)*上的弊端导致队员素质不高。新型协警制度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逢进必考、竞争上岗的方式录用队员,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员的素质。同时,为稳定原来的联防队(工纠队),顺利完成新老交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来联防(工纠)队员中的骨干、下岗职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有从事治安管理工作专长的人员。
(四)定位明确,职权明晰
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执法组织。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在职权方面,杭州市*专门制定了《杭州市协警支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协警的职责,以利于协警开展各项工作。这些职责主要包括:第一,协助民警进行治安防范工作。在民警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四防”工作检查与宣传、预防违法犯罪等。第二,协助民警参与公共治安秩序管理。比如协助民警进行危险物品管理,制止黄、赌、毒、娼等违法行为。第三,协助民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警队员如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正在实施不法行为,可立即将其扭送至*机关处理。另外,协警队员可在民警的指导下,携带必要的防卫器械,用于*违法嫌疑人和实施正当防卫。第四、案发后,协誉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通知*机关。第五,为公众提供各种救助和服务。比如协助*机关为求助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

一定要给分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9:03

-- 论我国辅助警力制度
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履行各种职能的辅助力量。辅助警力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节约行政成本。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目前存在*不够顺畅、经费难以保证、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杭州市*推出的“协警”模式,为改良我国辅助警力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e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协警制度
$f为应对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的挑战,*机关首先要解决警力资源匮乏的问题。然而,增加在编警力,必须以地方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没有财力保证,增加编制就成了一句空话。另外,邵便在经济发达地区,盲目增加在编警力也非经济之举。明智的做法是:改良我国现有的辅助警力制度,充分发挥辅助警力资源的效能。
我国传统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可谓功不可没。然而,经济转轨后,这种辅警模式已经运转不灵,同时,*上钩落后也导致队伍素质上的问题。改良现行的治安联防队(工纵队)*,创设新型辆警队伍,已为形势所需。
一、辅助警力的概念及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各力制度
(一)辅助警力的概念
关于辅助警力,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辅助警力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辅助力量。在西方,辅助警力的概念与私人*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私人保安公司。*承包制等形式。〔1〕(P171)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工人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2〕它们“接受当地*机关的指导,协助*机关维护社会治安、”〔3」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特别*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
在地位上,辅助警力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他们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二)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警力制度
在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国辅助宪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辅助*实行现役制,其成员由内政部有关机关根据国家*的品质和体质条件,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并需在*院校接受法律、职业守则以及体能和射击等教育与培训。培训结束以后,他们被分配到巴黎治安总局。城市*中、动局、边防*中心局及治安队等机构,进行为期10个月的工作。辅助*全部着装,制式与国家曾家相同,但没有警衔标志。在权限方面,他们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角色协助国家*履行各种职能。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们按国家*条令的总体性规定执行;在出路上,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助*,按照不适合服兵役的规定处理。如果在工作期满后仍想继续从事国家*工作,可以参加招募国家*的考试。另一种形式的辅助警力是指不占国家*编制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为充分发挥所有在编*的作用,避免因一线职能部门的*从事可由一般人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而无端浪费警力。法国国家*机构利用合同雇员的方式,招募了近万名办公室雇员在各个机构中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由于*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国家*部门要求这些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国家*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日常的警务工作。因而,目前法国国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部分属于正式编制外,也有从社会上聘用的。
在英国,辅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别*队、文职*、*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志愿*(特别*员)等。英国特别*队有26种之多,它们是地方当局雇佣的辅助*。特别*队的规模不一,组织各异,但都只对市政当局负责、不受内政部与地方*署的制约。国防部*、交通运输*、伦敦港口*都属特别*队。特别*队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在管辖范围内可以处理一些轻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必须把案件移交给正式*。文职*在英国可谓历史悠久,它产生于建警初期。英国大量地增加文职*源于审计委员会1988年的一项调查。该调查显示:地方警局一方面声称警力不足,一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费警力,一般着装*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而警长和督察这一级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时间用于琐碎的行政事务。在刑侦部门,情况更为严重。因此,英国内政部在同年下达的106号通告中,建议各管局多录用文职人员从事文陵、行政和技术性工作,以使经过严格正规化培训、拥有执法权的在编*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去从事“真正的*工作”。内政部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节省警方开支,又可将解脱出来的警官充实基层,提高基层的警务效李。出*承包制是正规*部门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来承担原本属于正式*的工作。他们主要从事社会服务性工作。此外,他们也从事一些警务工作,诸如车辆管理等,但在管理过程中,执法权仍然掌握在正规*手中。至于特别*员,则纯属志愿组织。他们没有工资,*部门为他们提供的也只是“服务补偿”。特别*员在自然灾害、紧急状态等突发性事件中作为*的后备队使用。〔1〕(P156)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支享誉国内外的辅助*队伍。它成立于1914年,拥有悠久和光辉的历史。香港辅助*队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训练有素的后备人员,在应对紧急事故时支援正规*。香港辆警队由社会各界的志愿人士组成。他们在接受“辅助*基本训练课程”的培训后,被派往各警区驻守。同时,为保证任务完成,辅警队员每年还需完成“法定效率训练”。另外,香港辅警设有11组辅警警衔,辅警的薪金以小时或无计算。〔5」
通过对有关国家(地区)辅警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其一,辅警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其二,辅警的雇佣关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调整,这种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机制也较灵活;其三,辅警的定位都是在编警力的补充;第四,输普普遍不具有执法权限。
通过深入研究有关国家(地区)的辅警制度,我们发现,它们与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行政辅助人员制度十分相似。在法国,国家行政人员划分为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在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中,有一种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les auxilia-ires),他们的地位、物质保障与正式国家公务员有一定的差别、当公务员不足而有大量的超额工作时,*就雇佣这些人员处理行政事务。这种工作通常是暂时性的,但随着行政部门公共事务大量增加,而*又不愿意花大量的行政成本招募更多的正式公务员,辅助人员所担任的很多职位便通常成为永久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改善辅助人员的地位与物质待遇的呼声开始高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行政辅助人员的地位,使他们的待遇逐步接近正式公务员。而且,有些辅助人员已经被吸纳为公务员。〔6」*与行政辅助人员的雇佣关系多是由行政合同确定的,而行政合同则受公法支配。但在1984年法国松务员地位法》*行政机关任意用行政合同关系任用辅助人员后,出现了用私法合同雇佣的行政辅助人员。这种雇佣关系相对灵活,行政成本也比较低廉。
二、辅助警力的作用
(一)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
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决定警力的规模。经验证明,面对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时,警力资源就会显得捉襟见肘。为迅速扭转局面,有效提高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能力,西方国家在增加在编警力的同时,多采取大量增加辅助警力的办法,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同时又使大量在编*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了警力资源的效能。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总量以7%左右的速度增长,这表明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在加入WTO以后,城市化进程将随之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进一步向城市迁移,犯罪率必将维持上升势头、警力资源匾乏就会凸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国外输警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二)使用辅助警力可以节约行政成本
在西方国家,衡量*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value for money)。〔1〕(P151)该理论认为:*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该理论成为驱动警务工作改革的杠杆。西方国家著名的“*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理论的产物。
一般而言,在编*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护。在国外,正式在编*的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部门招募一名*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过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助*,则成本相对低廉。英国的特别*员甚至没有工资,*部门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象征性的“服务补偿”。
按我国现行*,*经费受制于地方财政。近年来,各地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一方平安,几乎是不惜血本地加大对*工作的投入,但经费缺口仍较大,有些地方不只是办案经费无法保证,甚至连*的工资都难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警力不足问题难以通过增加正式编制解决。在计划经济时期,*对*机关的技人或许可以不计成本,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需要在各个部门间进行合理分配,比如基础设施的投入,教育经费的支出,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所以,解决警力不足不能只靠大规模地增加在编警力。相反,选择低成本高产出的辅助警力制度、倒是更为实际、更为经济的做法。
那么,经济发达地区大量增加警力编制又是否合理呢?笔者以为也不合理。理由在于:单纯增加在编警力不符合“钱财衡量价值论”。首先,盲目增加*编制,会导致公众支付大量的税款。其次,片面增编警力并非就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势头。英国片面地追求警力增编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警务*”,大量增加了警力编制,使纳税人不堪重负,非但没有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导致了警力与犯罪同步增长。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西方警学界开始认识到单纯增加警力编制,并非是遏制犯罪的良策。为此,英国德文郡**约瑜·安德逊提出了“无增长改善论”。〔1〕(P19)可以引证笔者观点的另一个例子是:80年代美国*针对公民中逃税现象增多的问题,曾考虑增加税务人员。但这项计划没有在国会获得通过。理由是:新增加的税收可能不足以支付新增税务人员的工资。取代的方案是采取更加严格的缉税措施。所以,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解决警力不足也同样应注重警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非单纯增加编制。
三、我国辅助各大制度的现状与困惑
我国传统辅助警力,即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其历史可谓久远。它们是我国*机关倡导群众路线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较高,*机关调动社会群防群治力量用于治安防范的能力也较强。但如今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低落,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又使*机关在*群防群治队伍时指挥失灵。导致这一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人们价值观的变化。人们以往的价值观较为单一,对社会治安的关注度很高。而现在,人们的价值观趋于多元化,他们对自身的治安需求大大增加,社会责任感却相对弱化。二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落后,机制不活。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在此将重点揭示第二点原因。
(一)*不够顺畅
治安联防队(工纠队)是我国主要的辅助警力。这支队伍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和外围组织,受当地基层*和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机关的指导和监督。1993年5月,*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这支队伍的成员基本来自基层*所辖的企事业单位。为便于管理和使用,*机关要求队员常驻*基层,直接参与各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这种队伍由*组建、业务受*机关指导而人员的人事关系又隶属于不同单位的*存在较大的弊端、具体表现为:第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没有设立上级机构,不利于统一领导。第二,人员隶属关系复杂,队员缺乏归属感。第三,雇佣关系不明确,队员合法权益难以保证。
(二)经费难以保证
联防队(工到队)的出资方与使用方是分离的。队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均隶属于各单位,而人员的使用则由*机关支配。*机关没有专门经费用于联防队(工纠队)建设。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联防队(工纠队)成员基本上来自于困难企业,生活待遇普遍较低。而*机关不是赢利机构,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予以补贴,至多支付少量的值班费、误餐费,或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给予一部分奖励,以起到激励作用。一旦队员所属的企业破产、倒闭,队员就会下岗,*机关又无力承担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部门也没有专项经费来承担联防队(工纠队)失业风险,导致人员流失、人心涣散。此外,联防队(工纠队)员普遍从事风险性很高的工作,在执勤中遭受犯罪分子袭击和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经费上的原因,他们基本上没有购买各种保险,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
(三)人员素质偏低
*《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队伍建设的通知》中对录用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员条件的要求较高,而实际上,凭现有组建模式以及联防队(工纠队)员的地位及待遇,不可能吸引符合条件、素质较好的人员加盟。换位思考一下,辖区各单位也不愿将素质较好的人员选派到联防队(工纠队)。相反,一些素质较差、年龄偏大、没有什么技能的“下岗分离”人员最终成了联防队(工纠队)员。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人员素质的瑕疵。可以预想,由这些人员建成的辅助警力根本无法保证任务的完成。甚至,有相当数量的联防队(工纠队)员“狐假虎威”,以“*员”自居,到处吃、拿、卡。要,违法乱纪。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机关的整体形象。
四、我国辅助各力的前景与出路——“协警”制度的启示
2001年1月1日,杭州市协警支队宣告成立。协警支队是一支由*出资组建、*机关管理使用的专业群防群治队伍。这支规范化的辅助警力,彻底地解决了治安联防队的制度缺陷,保证了经费来源,调整了人员结构,提高了队员素质。同时。也减轻了企业(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再就业的渠道、协各制度的创建,为改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归纳起来,杭州的“协普”模式有以下优势:
(一)*顺畅,机制灵活
杭州市协警支队的机构性质为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由市、区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但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定编不定人”的用人机制。这种模式与英国的*承包制、法国私法合同雇佣的辅助*十分类似。在管理*上,协警来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设立了支队、大队、中队*管理机构。这种建制,使协各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组织,改变了以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的格局。为加强*机关对协警工作的指导,充分挖掘辅助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协警投入一线工作,各级*机关均指定了一名分管领导管理协警工作,并确定带班民警负责协警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经费充足,待遇从优
杭州市协召经费统一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市一级直属大队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别承担。与传统联防队(工纠队)相比,协警的待遇有明显的提高。首先,收入稳定。传统联防队(工纠队)员工资待遇依靠原属单位,收入不稳定。一旦企业破产,就会失去收入保障。其次,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职业的风险度降低。杭州市协警支队在财政拨付的经费中,专门划出一块为协警队员购买6种保险,以解决协苦的后顾之忧。第三,引入激励机制、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协警队员,还可获得更多的报酬。协警支队及下属大队、中队都设立了“抓获奖”,依据嫌疑人员受处罚程度的不同,设不同的奖励等级。
(三)择优录用,注重素质
传统联防队(工纠队)*上的弊端导致队员素质不高。新型协警制度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逢进必考、竞争上岗的方式录用队员,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员的素质。同时,为稳定原来的联防队(工纠队),顺利完成新老交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来联防(工纠)队员中的骨干、下岗职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有从事治安管理工作专长的人员。
(四)定位明确,职权明晰
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执法组织。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在职权方面,杭州市*专门制定了《杭州市协警支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协警的职责,以利于协警开展各项工作。这些职责主要包括:第一,协助民警进行治安防范工作。在民警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四防”工作检查与宣传、预防违法犯罪等。第二,协助民警参与公共治安秩序管理。比如协助民警进行危险物品管理,制止黄、赌、毒、娼等违法行为。第三,协助民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警队员如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正在实施不法行为,可立即将其扭送至*机关处理。另外,协警队员可在民警的指导下,携带必要的防卫器械,用于*违法嫌疑人和实施正当防卫。第四、案发后,协誉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通知*机关。第五,为公众提供各种救助和服务。比如协助*机关为求助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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