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中标的最佳理由是什么?如何能合理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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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3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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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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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中标的最佳理由。招投标在建筑行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建设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后由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建设单位择优入选,投标人中标后需按照标函规定的内容,与招标人签订包干合同,但是工程中标后如何能合理的放弃,放弃中标的最佳理由是什么?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
放弃中标的最佳理由如下:
1、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如PPP项目中标后,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外资的承诺书;
2、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内容做实质性变更的,如中标后项目尚未实施,采购人对PPP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建设期等做重大调整的;
3、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如采购人要求中标人改变对建安费的报价结果,对工程另外作出让利承诺的;
4、PPP项目未入项目管理库的。按照财金[2015]166号文《关于规范*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这将使项目回报的资金来源无法得到保障;
5、PPP项目被清理出库的。按照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规定,由于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的、项目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的、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等原因导致项目被清退的;
6、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从中协商谈判或误导等而使中标人作出了一些补充承诺或让步从而导致中标的,如该中标人发现虽中标但正当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失的,中标人有权申请采购结果无效,拒绝签订合同;
7、采购人“擅自”改用或使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如果采购人没有按法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别是对依法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如果采购人擅自改用了其他采购方式的,那些参与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即使成交了,采购结果也不合法,整个采购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中标人自己可以主动提出放弃中标资格要求,可以拒签合同。
8、发生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等等。
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公示后的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综上,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往往是非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如中标人中标后发现由于报价太低,实施项目亏损严重等而决定放弃中标,则非正当理由。所以一般中标后不能放弃,除非找到正当理由、以“不可抗力”为由放弃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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