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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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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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5 23:44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广大缴存人、各受托银行: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改善性住房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五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主城区(含船山区、市直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3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二、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在射洪市、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35万元提高至4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三、在遂宁市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暂未办理房屋权证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保证担保有交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和房屋担保三种方式,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作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
四、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至30%。
五、上述*实施时限:第(一)、(三)条于2022年5月20日起执行(依据《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有效期一年;第(二)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第(四)条自2022年5月25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时间前借款人公积金贷款业务已受理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的解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审议通过了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事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本次出台调整*旨为贯彻落实《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文件精神,助力遂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改善性住房的需求,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二、调整内容及解读 (一)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主城区(含船山区、市直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3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解读:从2022年5月20日起,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主城区(含船山区、市直园区)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单缴存人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其他贷款条件均不变。
(二)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在射洪市、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35万元提高至4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解读:从2022年6月2日起,缴存人家庭在射洪市、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单缴存人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贷款条件均不变。
(三)在遂宁市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暂未办理房屋权证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保证担保有交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和房屋担保三种方式,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作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
解读:从2022年5月20日起,贷款保证担保有交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和房屋担保三种方式,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
(四)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至30%。
解读:从2022年5月25日起,将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
三、执行时间 自文件施行之日起,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按调整后的*执行,之前已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的仍按原*执行。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