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轻伤害*机关立案后多长时间才能抓到人,*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多少?现在都立案1个多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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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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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21:02
1、对于轻伤害案件,*机关立案后可以立即抓人(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至于多长时间能抓到人,要看*机关的抓捕情况,如果暂时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则会由*机关予以通辑,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就不确定了。
2、在正常情况下,*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后的侦查期限是在三个月左右,但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还可以延长。
但是如果需要采取通辑措施的,则犯罪嫌疑人在被实际抓获前的时间不计算在侦查期限内。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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