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1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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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4:18
区别如下: 1.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 被宣告无效 的商标权自始无效。 2.事由不同。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 。无效的事由包括,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侵害在先权利;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
《商标法》第47条第1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