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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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08:45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扩展资料:
废旧物资管理总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处室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油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
一律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股份公司供应销售部和生产设备部按分工权限组织回收。
第三条:所有废旧物资均由上述部门归口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回 收
第四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产生单位负责交送物资回收部门废料场,要做到及时收集、定期交送。
第五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从各分公司、部室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计量、登记,重量以质量监督部出具的磅码单为准。
第六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定置存放 ,妥善保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旧物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08:45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废油、废回丝也有必要回收,经处置后本单位归纳运用,或送专业厂处置。各地区都专门设有废油、废回丝的归纳运用厂,因为这方面的综合运用潜力很大。
废旧的电工器材也是归纳运用的旅点之一。电工器材品种多,用量大,因此回收的废旧物资数里也较大,这些废旧物资有的只需小修小配就可以运用,实在无法运用的,可以拆零回业方可加以运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旧物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08: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抵扣*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08-12-31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取消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