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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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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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3:25
1.货币。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是股东出资最常用的一种手段。所谓货币出资,即指股东用支付现金的方式出资。货币出资可以是注册资本的一部或全部。股东用于出资的货币一般应当是自有资金,一般情况下,股东以货币出资,应以人民币为单位,但也可以外币出资,如中外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合营方(股东)以外币(如美元)折价出资。股东以不同货币出资的,应以出资的货币汇入准备设立公司账号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价为同一种货币,以确定出资金额。
2.实物。
以实物出资是指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燃料、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交通工具等具有价值和使用的物品作价出资。一般而言,对股东以实物出资并无*。但是有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为中外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而且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然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者。因此,外国合营者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以该条规定的实物出资时,应严守该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所规定条件的实物,不得用作出资。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依据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对本条中“知识产权”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专得权、商标权、版权(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药品独占权、农业化学药品独占权等。
在特殊情形下,法律还可以对特定企业的出资方式加以必要的*。作为外国合营者(外国股东)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4.土地使用权。
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对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拥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前提条件。
5.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这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虽然仅仅列举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三类非货币财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财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可以以货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外延必然是不断扩大的。规定具有前瞻性,为未来公司出资方式的不断拓展留下了巨大的制度空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公司登记中尚未进行过除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为了做好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登记管理工作,授权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登记办法。
股东出资的定义:
指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根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从而取得公司的股份或者股权的法律行为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