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佃协议如何书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30 11:2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2:03
问题一:土地租佃制的积极作用 聚土回答
土地租佃即土地租赁、土地出租,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度的处分权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条件让给承租人的经济行为。土地租赁是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土地实行租赁经营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出租,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收取地租。
积极作用:
有利于防止土地抛荒。
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
有利于推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
问题二:什么是租佃理论 在经济学里,“租佃理论”主要研究在不同租佃制度下资源利用的效率问题。地主和佃农之间主要有三种合约形式:定额地租合约(规定每亩土地的现金或谷物地租)、分成合约和工资合约。
分成租佃制是一种土地租佃方式,在该制度的安排下,合约规定了每一时期佃农按其产出的多少缴纳一定比例的地租,一般说来,地主提供土地,佃农提供劳动力;其他投入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
传统的租佃理论认为,分成租佃制是无效率的。这意味着,当地主与佃农对土地的产出是分成关系时,由于每一产出佃农都要与地主分成,而且当达到一定投人后,产出的增长低于投人的增长,同时还要给地主分成,因而,在达到一定的产出后,佃农不愿再投人,从而不能达到土地资源的最大产出。传统的经济研究者认为,分成租佃制与定额地租或自己耕作情况下的产出分配是不一样的,在后一种情况下,耕作者获得了所增加的全部产出。因此,由于佃农没有动机在所承租的土地上进行更多的投资或更努力地工作,分成租佃制被认为会导致较为粗放的耕作,因此,耕作效率较低。但是,近代经济学研究表明: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来说,这种无效率的观点都是一种错觉。在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用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唬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
究竟定额地租与分成地租之间有什么差别呢?差别就在于,在不考虑交易成本和风险的条件下,如何选择劳动力对土地的比例(或非土地投人对土地的比例)。在定额地租下,佃农自己决定非土地投人。但在分成租佃制下,地主与佃农共同决定非土地投人对土地投人的比例。由于对两种类型的合约来说,对决策的约束条件是相同的,因此,这也就意味着资源使用的效率是相同的。
可是,在交易成本和风险不为零的情况下,人们为什么会选择不同的合约?人们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下,从规避风险中获得最大收益。“规避风险”在这里定义为:在预期平均收人相同的情况下,人们宁愿选择较小的风险变化而不是较大的风险变化。
所有这些土地租佃制度都是在特定条件下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中,所以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都比所有其他制度坏的情况,也不存在一种制度在不同条件下都比所有其他制度好的情况。
问题三:唐代土地租佃制出现的背景 唐代土地租佃制出现的背景如下:
隋唐时封建经济繁荣,尤其在均田制破坏后,租佃关系更有新发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庄、官庄、职田、公廨田和营田等,多强迫农民佃种交租。京官职田田租,要佃民自送到京城,否则就征收脚钱即运费。唐元稹(779~831)在《同州奏均田》中提到职田田租每亩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这是交到同州城的;送交京城的,还要佃民变米雇车运送,剥削极重。营田上的佃户也是佃种官田,交纳田租。私人地主和寺院的庄田或庄园,多租与庄客、佃户耕种。例如唐天宝时相州的王叟,庄宅尤广,有客二百余户。《新唐书・段秀实传》记载泾州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给与农,约熟归其半”,即收取五成地租。唐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中提到私田一亩,收租有一石的,有五斗的,二十倍或十倍于官税。现代发现的唐代租佃契约有的收租比这还重。
在敦煌和吐鲁番,发现唐代以前到五代时的租佃契约很多。《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高昌延昌二十四年道人智贾夏田契》,记载公元584年智贾租得常田一亩,交与田租银钱五文,这亩田的赋税,租田人不负担;灌田水渠如果渠破水溢,田主不负责。《敦煌资料》所载吕才艺租田契残卷,记载钱主某人付钱四百五十文,于吕才艺处租种常田二亩。贾员子租地契中,载明令狐法性为了“物色用度”,故将田地租给贾员子。索黑奴因为“欠阙田地”,故向人租地。这些租佃契约证明:①唐朝租佃关系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租田人与田主以契约关系互相维系②《晋书・祖约传》始见“地主”二字,而契约中多写明“田主”或“地主”,“租地人”或“夏田人”,足见租佃关系的新发展。③契约中规定所交租有粮食、钱币、绢等几种,出现了货币地租。④出租田地者,有的因家中缺少用度,出租田地以取得钱财使用,这是典租。有的因耕地零散,要租到较集中的耕地便于耕作。只有欠缺田地和没有田地的,这才是真正的佃户或租地人,这是形成租佃制的关键。[唐贞观十七年赵怀满租田契(1959年新疆吐鲁番出土)]
包佃制的出现是唐朝租佃制的另一新发展。《唐律疏议・杂律》说:“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所说官田、私田皆有原主,借者或佃主、作人、耕犁人三者,只有作人或耕犁人才是真正的佃户,佃主只是向原主包来田地再出租与人的中介人。这种一田二主的情形,后代更有发展。
问题四:高中历史土地的租佃制和佃耕制的区别 产生:春秋时代地主阶级对井田制进行改革,在土地经营上有创新,创造出租佃制.
发展:魏晋南北朝产生屯田制,唐朝出现包佃制,宋代出现”撤佃”现象.
影响:形成持续千年分散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农业经济有很强的稳定性但没有发展的活力
提示:租佃制产生于我国战国时期,到宋代日益普遍,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在租佃关系下,国家、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控制逐渐减弱;租佃制下,主佃双方订立契约,分成租、定额租以及货币地租的纳租形式,佃农获得永久租佃权利等都有助于提高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上述因素也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商品化发展。
问题五:为什么随着土地私有制发展,租佃 租佃指的是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并向地主交纳地租(实物或金钱)的一种关系。在租佃关系之下,农民依附于地主,这种人身依附是比较强的,即农民需要租种地主的土地来养活自己以及家人。后来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和发展,雇佣关系出现,原来的一些农民和手工业者成为雇工。在雇佣关系之下,雇工拥有比较大的人身自由。所以你的题目应该是在雇佣关系之下,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了。
问题六:中国古代租佃土地经营方式的积极意义是什么? 10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形式主要有两种:国有制和私有制。商周时期的土地国有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向土地私有制过渡,并且延续了2000多年。这期间,土地兼并和反兼并的斗争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斗争之一。 *** 的抑制兼并及农民反抗兼并的斗争,最终导致农民对依附关系的减弱,及租佃关系的产生。
在租佃制下,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的地租。地主与佃农通过租佃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佃农与地主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战国时期租佃制产生,汉代比较普遍,宋代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地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影响:在租佃关系下,佃农对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弱。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租佃农民通过抗租和减租斗争,争取长久租佃土地的权利,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有利于农业的稳步发展。
问题七:租佃的发展历史 租佃制度产生于春秋p战国时代。春秋后期o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丧失o“公田不治”o土地关系逐渐走向私有化o井田制破坏o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p发展起来。新兴的地主阶级改变旧的剥削方式o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o作为自己的“私属徒”o把土地分给他们耕种o从中收取地租o租佃制度于此产生。这就是董仲舒说的自商鞅变法后o土地得以买卖o小民破产者无以为生o“或耕豪民之田o见税什五”的情况。所以中国古代的地租o从租佃关系产生之日起o就由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而实物地租的基本形态是分成租制o主佃分成的比例通常是“见税什五”。在秦汉时期o租佃制度得到初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o越来越多的小农丧失土地o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农。同时o*国家为解决流民问题o也将大量的封建国有土地出租给农民o即“假民公田”。西汉宣p元二帝时(前86~前50)o前后凡八次下诏o“假民公田”。承租官田地者向国家纳租o租率一般在收成的四五成之间o称作“假税”。据居延汉简的记载o西汉官田租中已出现个别定额租的情况。另外o当时也有一定数量的官田地被权家p豪民所揽租o他们或驱奴耕种o或转手再出租给小农o以致“公家有障假之名o而利归公家也”。这说明在官田地的租佃关系中已经出现了“二地主”的现象。从东汉末年起o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o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膨胀o并进而形成士族地主集团o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也进入了一个人身依附关系特别严重的阶段。这一时期依附于世家大族的租佃农民来源略有不同o主要来自由破产小农转化而成的徒附o此外还有宾客p宗人及被放免的奴隶。这些依附农民承租庄田o进行耕作o向主家纳粮完租o“输太半之赋”。除实物地租外o他们要无偿地为田庄主服劳役o如破伐林木p修治陂渠p营造院宇p担任运输等。田庄主还把他们编制起来o组成私人武装o平时为主人看家护院p巡警守卫o战时则跟随出征o由此逐渐形成部曲p家兵制度。他们一般都脱离了*国家的控制o系世家大族的私属。从曹魏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o数各有差”的措施o到西晋的官吏依品级占田p荫客p荫亲属制的规定o以及东晋的给客制o说明*国家已逐渐对世家大族荫占人口的现象予以法律确认。所以当时的依附农民没有自己独立的户籍o而附注于主家之籍。他们只有通过自赎或田庄主的放遣o才能脱离依附关系o获得自由。曹魏初年o曾广泛推行屯田o把民田的租佃制度应用于官田o因此民屯中的屯田客及军屯中的士家身分地位o明显地带有时代的特征o受国家的严格控制。不过魏晋南北朝时期o在大田庄普遍存在依附性很强的租佃关系的同时o一般民田的租佃中已经出现个别的缔结契约关系的现象o新的租佃形式正在悄然形成。 从隋朝至元朝(公元 6世纪后期至14世纪)o立契租佃制度普遍流行。唐朝前期o立契租佃制已经相当盛行。唐朝中叶o土地兼并愈演愈烈o大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o均田制终于破坏o多数自耕小农丧失土地o沦为封建地主的佃农。租佃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例遂迅速扩大o并进而占据主导地位。唐朝前期o除了封建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与奴隶外o其余都是编户百姓。唐律明确禁止百姓浮浪他所。*曾多次遣使搜括浮逃户(见括户)。中期以后o *** 推行使浮逃户着籍的*o着籍者称为客户。虽然这时客户中的多数是佃食客作者o但它却只是与“土户”对称的”客籍户”的简称。客户的含义到宋朝才发生重大变化o成了“无产而侨寓”的佃户的代称o而与主户(税户)相对称。根据宋朝户籍资料分析o当时客户约占全部户数的三分之一r同时o主户中的第五等下户也普遍租种地主的土地。所以宋朝以后o佃农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由于租佃制度的流行o秦汉以来对大土地所有者带有贬意的称呼如“......>>
问题八:高一历史:租佃和雇佣关系的异同点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举个例子,唐以后出现的江南富商出钱请人给他做工,然后短期的合同给他钱,不*人身的自由。明清的时候,机工和机户,相当于今天的老板和小工的关系。但是,自然不能和今天比了,佣的生活还是没那么自由的。
租佃关系,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制度。地主将农民禁锢在土地上,农民没有自由,种出的粮食也是地主所有的,农民没分。但是呢,地主要养农民,不过没什么好的东西养。当然这里的农民是没有土地的农民,就是土地兼并以后,沦为劳动力的农民了。
总结一下哦,最佳答案租佃指封建地主把地租给农民种 收成归农民 地主收取一定的收成,雇佣在土地上来讲的话就是地主雇佣农民来种自己的地 收成归地主 农民拿固定的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