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1:38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
一、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
6、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党员、*、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或者取消其*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参加*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1:38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
一、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
6、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党员、*、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或者取消其*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参加*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