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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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1:27
案情总结:被告人邵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邵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权利一年。(一)基本案件被告人邵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张某某,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邵某约见张某某,并在吉林省榆某路道南加油站附近,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女,17岁)拽上一辆捷达出租车前往吉林省榆树市,在一家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6日。2013年6月26日,邵某又将张某某带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8日。2013年6月25日,邵某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吉林省榆树市后,在一家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行为,6月26日邵某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哈尔滨市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二)裁判结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邵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权利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邵某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犯*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原审*对邵某所犯*罪、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规范,且在刑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上诉人邵某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邵某申请撤回上诉。邵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撤回上诉。(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欺骗被害人与其见面、胁迫并拘禁被害人,并在拘禁期间,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的恶性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刑法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实施*的,一般认定为“情节恶劣”。本案中虽未按十年以上掌握对被告人的处刑,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长时间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从高”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九年,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