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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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8:50
1、通过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查询,核实个人缴费信息(查询需补缴月份、缴费基数及缴费人员类别),确认补缴人员为正常缴费状态。 2、录入企业版软件: ①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②打印《北京市 社会保险费 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打印《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补缴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根据补缴月份的不同: ①申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员补缴5年以上的,先去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②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的,且补缴近三个月以前的,需单位携补缴材料到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③补缴近三个月内的,直接网上预约取号; 4、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受理柜台去办理; 5、财务柜台缴费(当日缴费有效)。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 行政处罚 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 还款协议 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 工伤保险 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