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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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2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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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02:5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为配合全国金税工程二期拓展的相关要求,*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进项税额抵扣*,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其专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