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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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1:57
在理赔实务中,当发生部分损失时,给付理赔金额后,关于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即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损失的最大金额,简称保额)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照冲减保额即保额相应缩减的方式处理,例如,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赔付5000元,那么保险金额变为19.5万元;二是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费来使实际保额恢复到原来的水平,上例中如保额仍然为20万元,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费。
对冲减保额方式,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部分损失,只要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投保时确定的保额,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有免赔或残值的须扣除,无需考虑车辆的哪一部分投保、哪一部分没有投保而进行比例赔偿的问题。这样冲减保额可以体现合同的公平性,保证多次索赔后,累计索赔不超过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同时降低道德风险,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和补偿原则。但是,每次部分损失发生后,保险金额被冲减;再发生损失时,相应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障水平会降低。
对保额回升方式,它有以下优势:第一,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通过保额回升,使保险合同的保障水平恢复到保险合同签订时的水平,要高于采用冲减保额的方式。承接上例,每次部分损失理赔完毕后,保额回升,无论再次发生的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给付均为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和合同初始保险金额20万元两者较小者,而不是再次发生全损时,只能获得19.5万元和实际价值中二者的较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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