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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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14:50
请看案例: 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何某是一家安装公司的女职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住院时,公司与何某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付1万元,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不久后,何某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何某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随即何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马晶晶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马晶晶说。 三种情况下协议无效 她告诉记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马晶晶认为,上述何某与安装公司签订的私了协议中注明:“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是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予以变更’的规定,何某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3万元。”马晶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