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一类二类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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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4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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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8 23:17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有以下三类:1、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2、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3、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社区矫正分类的区别是什么?
1、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
2、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3、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