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三款第二项怎么处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4 20:5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1:51
生产(配制)、销售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规】《*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令442号)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1:51
生产(配制)、销售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规】《*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令442号)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1:51
生产(配制)、销售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规】《*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令442号)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