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是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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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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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9 06:37
如果超果一年,则是不可撤销的。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了。在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有一些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把房产赠予未成年的子女,本来这一个双方基于对子女的歉疚与责任作出的选择,也在情理之中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事情的发展都是在不停的变化中,有一些当事人对自己当初的决定,因为种种原因不在认可,主张撤销这个赠予条款。我在实务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那么究竟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对房产赠予子女的约定,如无极特殊的情况主张撤销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首先,双方当事人都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个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理由。理应被法律所保护。
其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救灾、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财产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否则将会引发新的家庭纠纷,当事人就会利用撤销赠与,即达到离婚的目的,又达到占有财产的目的,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将来的生活。而对协议中赠予条款的保护也是符合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也有利于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也有助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
在次,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条款,因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应适用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如查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予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最后,我要建议我的朋友,如果有这样的事发生,应近早的对不动产进行过户,因为不动产是以登记公示为准的,还因为合同法对赠予合同还赋予了法定撤销的理由,如果在物权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符合了法定撤销的理由,还是有可能被撤销的,请大家给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