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13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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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8 11:38
《食盐专营办法》(*令第197号,1996年5月27日)第十八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8 11:38
《食盐专营办法》(*令第197号,1996年5月27日)第十八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需要*的情形:
1、国家和省级食盐配送中心、盐业分支公司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调供省外、出口的经营单位,实施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及省安排调供外省、出口执行计划的运输时。
2、省盐业总公司产区分公司、省级食盐配送中心实施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及省食盐专营执行计划,收购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后或以销抵调的,调供省内食盐配送中心、省盐业总公司各分、支公司的食盐运输时。
3、按照省盐业总公司、各食盐配送中心、分公司调度安排或供应需要,从省级食盐配送中心或分公司经营库存内,调往各省级食盐配送中心、分公司和甘孜、阿坝州的食盐运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