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感情破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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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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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4:42
法律感情破裂的标准具体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判决不允许离婚条件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没有必须受理离婚请求的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
2、一方为军人,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根据相关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