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8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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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21:55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过失责任原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只有因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三层含义:
(一)过错是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归责事由,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所谓依过错使侵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从积极的方面来说,任何人只有在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从消极的方面说,一个人即便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因为其没有过错,所以也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过错是损害赔偿的归责事由,而非所有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既突出了过错,又明确区分了侵害与损害,故此该款中的侵权责任指的就是侵权赔偿责任。
(二)数人因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损害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数人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即意思纯链联络将他们结合为一个整体,故此,无论其实施的加害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是一个还是多个损害,只要没有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数人都必须向被侵权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同理,如果数个行为人没有共同故意,原则上就不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此外,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时,需要考虑各个行为人做者孙的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