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书是否有有效期?轻伤的鉴定书做出来后,是否存在有效期,是否有个时限,过了这个时限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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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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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5:02
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庄村一残疾农民。现不得已向您反映一下被人无端殴打致伤,至今伸冤无门的事。恳请您百忙中予以关心解决。
2010年10月5日下午4时许,我和弟弟宋志文在自家猪圈旁扩建临时猪圈,突然来了六七个穿便衣的男子,满身酒气,质问我们说:“谁让你们修的!”我们当时以为是*的,没敢出声。紧接着那些人又说他们是城建局的,问我们说:“你们有没有手续?”我说有呢,并赶忙找来村委同意扩建猪圈的手续,但那伙人看都不看,蛮横地说:“村委的证明不顶!”接着不由分说就上去将刚修建的圈墙强行推倒。我着急了,赶忙上前去站在墙边阻挡,其中一人就朝我鼻梁上一拳,把我*在地,接着几个人一拥而上用脚朝我身上乱踢乱踩。我当时被打的血流满面,昏迷不醒,弟弟宋志文与在地的另一边的父亲、母亲赶忙过来拉劝,结果那一帮人又将宋志文*在地。在拉劝过程中,我年近七十岁的老父亲老母亲也被打翻在地,老父亲仅剩的两颗牙中的一颗牙齿也被打掉了。之后一伙人扬长而去。
当天下午5时多,我家左邻右舍及亲友看不过眼,就将受伤的我拉到城建局那一帮人的办公地方,和他们讲理,要求他们给我看伤,结果得到的答复是“人是我们打的,你们告去,3万、5万我们奉陪,*党有的是钱”,并从办公室出来全部乘车离去。面对如此素质低劣的城建工作人员,万般无奈之下,众亲友又将我抬到了城建局,要求城建局的领导出面解决。城建局当时没有值班人员,只有看门的人,在城建局等了大约两个多小时,才赶来了两三个据说是副*的人,他们自称做不了主,又掏不出钱给我人看病,但看到我伤情严重,就打了110,之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让家属先垫钱看病,对于打人的事他们依法处理。
善良的家属听从了派出所的劝告,当晚将我送到县医院治疗。经诊断,我的损伤为:鼻梁骨移位性骨折;左第七肋骨、右第五肋骨错位性骨折。
施暴者:城建局规划办工作人员,其中尤为甚者王亚军、移昌军、张曾。
受害者:宋志强,42岁,农民,家住北关李家新庄,是一个自幼患小儿麻痹的残疾人。家中七口人,其中三位老人及两个上高中的孩子,家庭负担重,生活艰难,为生计搭建猪圈,却不料遭此横祸。
实际上养殖业应受到县上的扶持,况且是一位残疾人为了自食其力,不向*伸手要钱,在申请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才搭建临时猪圈,城建局的工作人员怎么能在不调查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就贸然地、粗野地对一个身体残疾、家境困窘的农民大打出手呢?作为人们的公仆,他们就是用这种方式“为人民服务”的吗?
就是要拆除,执法部门应按拆除程序进行而不应该既不下达拆除通知,又不出示执法证件,而对一个残疾人和老*打出手,制造恶性*件,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
况且在搭建猪圈周围有好多居民搭建楼房,为什么对真的违章建筑不闻不问,而对有合法手续的临时养殖建筑物却要制造如此严重的血腥案件?城建上如此不公的执法怎能服众?
在我受伤住院期间,城建局上至领导下至直接施暴者从来没有看望过,就象没有发生过此事一样,这让受伤的我更觉心寒。施暴者如此有恃无恐,难道他们知道如今的法律奈何不得他们吗?他们就敢如此藐视和践踏法律吗?!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证实他们的确有很强势的后台,所以他们很自信。
我出院后,在*作了法医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但在被告知伤情结论半个多月后,我既没有听说自己被人伤害的案件被立为刑事案件,也没有看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强制措施。行凶伤人,标准的刑事案件,为什么*机关不能立案?有什么难言之隐吗?在从*机关得不到明确答复后,我家里人找了甘谷县*,因为我们听说*有一项职能是监督立案。但*的答复让我们近乎绝望!*说,这牵扯到城建拆迁问题,他们不便监督,让我们去*自诉!天哪!老百姓要讨回本属于自己的公平正义就这么难吗?他们就这样被代表最广大人们群众根本利益的党的执法单位踢了皮球!
自从我被打伤住院后,家里就乱成了一锅粥,八十九岁的爷爷在炕上整天长吁短叹,年近七十岁的父亲、母亲被打伤也睡倒在炕上起不来了,两个孩子也无心上学,我妻子一边在医院里要照看我,又要四处借钱给医院里交医药费,当时派出所给我妻子的答复是等我出院后他们会根据我的伤情鉴定将作出依法处理,可是当我的伤情出来后,派出所却一拖再拖,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难道党的干部犯了罪就可以不受处罚,而作为一个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残疾人被国家干部殴打致其三处骨折是应该的?是因为他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低贱就应该不受尊重,是天生的挨打的“货”吗?在共和国的今天,真的还存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现象存在吗?或者是*在办案过程中受到了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扰,而不敢依法办案,在法律与权利面前,屈服了后者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伤案件属刑事案件,即意味着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应被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国家公诉的案件,但事实是:施暴者至今仍逍遥法外
无助的受害人:宋志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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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5:02
对,也就是说赔偿经济损失的话是1年.
刑事部分目前不是由你定的,那时公诉案件,由*起诉.你无权干预.这样的话要看是不是可能构成刑事责任,要*首先判断,如果构成,就提交*.有时限,但是由*来把握.并不影响你得民事赔偿问题.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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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5:03
不会无效的,而且如果你是刑附民的话你不能要求进行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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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5:02
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庄村一残疾农民。现不得已向您反映一下被人无端殴打致伤,至今伸冤无门的事。恳请您百忙中予以关心解决。
2010年10月5日下午4时许,我和弟弟宋志文在自家猪圈旁扩建临时猪圈,突然来了六七个穿便衣的男子,满身酒气,质问我们说:“谁让你们修的!”我们当时以为是*的,没敢出声。紧接着那些人又说他们是城建局的,问我们说:“你们有没有手续?”我说有呢,并赶忙找来村委同意扩建猪圈的手续,但那伙人看都不看,蛮横地说:“村委的证明不顶!”接着不由分说就上去将刚修建的圈墙强行推倒。我着急了,赶忙上前去站在墙边阻挡,其中一人就朝我鼻梁上一拳,把我*在地,接着几个人一拥而上用脚朝我身上乱踢乱踩。我当时被打的血流满面,昏迷不醒,弟弟宋志文与在地的另一边的父亲、母亲赶忙过来拉劝,结果那一帮人又将宋志文*在地。在拉劝过程中,我年近七十岁的老父亲老母亲也被打翻在地,老父亲仅剩的两颗牙中的一颗牙齿也被打掉了。之后一伙人扬长而去。
当天下午5时多,我家左邻右舍及亲友看不过眼,就将受伤的我拉到城建局那一帮人的办公地方,和他们讲理,要求他们给我看伤,结果得到的答复是“人是我们打的,你们告去,3万、5万我们奉陪,*党有的是钱”,并从办公室出来全部乘车离去。面对如此素质低劣的城建工作人员,万般无奈之下,众亲友又将我抬到了城建局,要求城建局的领导出面解决。城建局当时没有值班人员,只有看门的人,在城建局等了大约两个多小时,才赶来了两三个据说是副*的人,他们自称做不了主,又掏不出钱给我人看病,但看到我伤情严重,就打了110,之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让家属先垫钱看病,对于打人的事他们依法处理。
善良的家属听从了派出所的劝告,当晚将我送到县医院治疗。经诊断,我的损伤为:鼻梁骨移位性骨折;左第七肋骨、右第五肋骨错位性骨折。
施暴者:城建局规划办工作人员,其中尤为甚者王亚军、移昌军、张曾。
受害者:宋志强,42岁,农民,家住北关李家新庄,是一个自幼患小儿麻痹的残疾人。家中七口人,其中三位老人及两个上高中的孩子,家庭负担重,生活艰难,为生计搭建猪圈,却不料遭此横祸。
实际上养殖业应受到县上的扶持,况且是一位残疾人为了自食其力,不向*伸手要钱,在申请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才搭建临时猪圈,城建局的工作人员怎么能在不调查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就贸然地、粗野地对一个身体残疾、家境困窘的农民大打出手呢?作为人们的公仆,他们就是用这种方式“为人民服务”的吗?
就是要拆除,执法部门应按拆除程序进行而不应该既不下达拆除通知,又不出示执法证件,而对一个残疾人和老*打出手,制造恶性*件,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
况且在搭建猪圈周围有好多居民搭建楼房,为什么对真的违章建筑不闻不问,而对有合法手续的临时养殖建筑物却要制造如此严重的血腥案件?城建上如此不公的执法怎能服众?
在我受伤住院期间,城建局上至领导下至直接施暴者从来没有看望过,就象没有发生过此事一样,这让受伤的我更觉心寒。施暴者如此有恃无恐,难道他们知道如今的法律奈何不得他们吗?他们就敢如此藐视和践踏法律吗?!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证实他们的确有很强势的后台,所以他们很自信。
我出院后,在*作了法医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但在被告知伤情结论半个多月后,我既没有听说自己被人伤害的案件被立为刑事案件,也没有看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强制措施。行凶伤人,标准的刑事案件,为什么*机关不能立案?有什么难言之隐吗?在从*机关得不到明确答复后,我家里人找了甘谷县*,因为我们听说*有一项职能是监督立案。但*的答复让我们近乎绝望!*说,这牵扯到城建拆迁问题,他们不便监督,让我们去*自诉!天哪!老百姓要讨回本属于自己的公平正义就这么难吗?他们就这样被代表最广大人们群众根本利益的党的执法单位踢了皮球!
自从我被打伤住院后,家里就乱成了一锅粥,八十九岁的爷爷在炕上整天长吁短叹,年近七十岁的父亲、母亲被打伤也睡倒在炕上起不来了,两个孩子也无心上学,我妻子一边在医院里要照看我,又要四处借钱给医院里交医药费,当时派出所给我妻子的答复是等我出院后他们会根据我的伤情鉴定将作出依法处理,可是当我的伤情出来后,派出所却一拖再拖,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难道党的干部犯了罪就可以不受处罚,而作为一个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残疾人被国家干部殴打致其三处骨折是应该的?是因为他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低贱就应该不受尊重,是天生的挨打的“货”吗?在共和国的今天,真的还存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现象存在吗?或者是*在办案过程中受到了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扰,而不敢依法办案,在法律与权利面前,屈服了后者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伤案件属刑事案件,即意味着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应被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国家公诉的案件,但事实是:施暴者至今仍逍遥法外
无助的受害人:宋志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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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5:02
对,也就是说赔偿经济损失的话是1年.
刑事部分目前不是由你定的,那时公诉案件,由*起诉.你无权干预.这样的话要看是不是可能构成刑事责任,要*首先判断,如果构成,就提交*.有时限,但是由*来把握.并不影响你得民事赔偿问题.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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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5:03
不会无效的,而且如果你是刑附民的话你不能要求进行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