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新《安全生产法》(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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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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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4:49
新《安全生产法》每日一学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九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和*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