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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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06:01
法律分析:有以下十五种情形的,不能享受低保:(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二)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三)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社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五)家庭水、电、燃气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低保标准20%的;(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八)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九)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十)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十一)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的;(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十四)因*、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十五)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