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能停薪留职吗?以前办过的那些人后来真的都能回去上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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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7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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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7:43
“停薪留职”属于一个时代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变迁,它已经不适合于现在的发展,所以很遗憾的告诉你,现在不能了。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 社会 保险费等。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但是, 企业职工停薪留职,这是特殊时期的产物,现在已经废除了。 这个《意见》是 1995年8月4日由劳动部颁布的,从《意见》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国家的态度,即国家不同意一方面维持劳动关系,又停薪留职在外自谋职业或到第三人处就业。 这么多年过去了,企业全民所有制时代早就结束了,企业职工停薪留职也早就退出 历史 舞台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原固定工中经批准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在停薪留职期内双方保留劳动关系,企业若单方解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双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提出的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停工留薪期满加单位,应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的,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以看出, 现在并没有停薪留职这说法了 。 劳动法里更是已经去除掉了停薪留职这一条 。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作关系,合同期满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原单位应该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便解除劳动关系。这样使之双方合作之间的自愿性更强 ,同时也保证了企业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益,这就是劳动法停薪留职规定的内容。
查处吃“空饷”的*已经执行多年。按照现行反腐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至少近几年在湖北不可能。
保留职位,在外创业、打工、上班的湖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三年前陆续回来上班了。笔者身边的停薪留职人员,如原教育部门的、原土管部门的、组织部的、原工商部门的,在规定的最后时限内,都回来了。不回来的后果是,直接除名。
停薪留职中九十年代初,国家为鼓励公职人员创业,颁发的*。现在已经没有了。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全民经商产物,那时候还允许允许部队,行政和事业单位经商,*内人员可与原单位签停薪留职合同离职,每月要交一定数额的钱回单位保职。进入九十年代,*权衡利弊发文禁止,外出人员想回单位的都陆续返回,少数闯出身家了的不计较了。现在估计不可以了吧,都什么年代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7:43
“停薪留职”属于一个时代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变迁,它已经不适合于现在的发展,所以很遗憾的告诉你,现在不能了。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 社会 保险费等。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但是, 企业职工停薪留职,这是特殊时期的产物,现在已经废除了。 这个《意见》是 1995年8月4日由劳动部颁布的,从《意见》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国家的态度,即国家不同意一方面维持劳动关系,又停薪留职在外自谋职业或到第三人处就业。 这么多年过去了,企业全民所有制时代早就结束了,企业职工停薪留职也早就退出 历史 舞台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原固定工中经批准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在停薪留职期内双方保留劳动关系,企业若单方解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双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提出的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停工留薪期满加单位,应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的,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以看出, 现在并没有停薪留职这说法了 。 劳动法里更是已经去除掉了停薪留职这一条 。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作关系,合同期满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原单位应该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便解除劳动关系。这样使之双方合作之间的自愿性更强 ,同时也保证了企业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益,这就是劳动法停薪留职规定的内容。
查处吃“空饷”的*已经执行多年。按照现行反腐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至少近几年在湖北不可能。
保留职位,在外创业、打工、上班的湖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三年前陆续回来上班了。笔者身边的停薪留职人员,如原教育部门的、原土管部门的、组织部的、原工商部门的,在规定的最后时限内,都回来了。不回来的后果是,直接除名。
停薪留职中九十年代初,国家为鼓励公职人员创业,颁发的*。现在已经没有了。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全民经商产物,那时候还允许允许部队,行政和事业单位经商,*内人员可与原单位签停薪留职合同离职,每月要交一定数额的钱回单位保职。进入九十年代,*权衡利弊发文禁止,外出人员想回单位的都陆续返回,少数闯出身家了的不计较了。现在估计不可以了吧,都什么年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