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简答论述精选(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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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0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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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6:20
61、简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9)
①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②卖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③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
④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⑤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62、简述订立书面合同的意义与作用 (9)
①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②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③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63、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法的地位及其作用 (10)
①国贸惯例的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其本身并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②国贸惯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时,这项约定的惯例便具有强制性;
若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种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贸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64、简述按照FOB成交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哪些义务 (10)
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②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③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②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③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并支付货款。
65、简述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及影响进出口商品差价的因素(10)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并按照我们的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影响商品差价的主要因素是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此外,还须考虑下列因素:
①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②要考虑运输距离
③要考虑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④要考虑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⑤要考虑成交数量 ⑥要考虑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此外,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爱好等因素,对确定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66、简述检验证书的作用 (11)
①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②作为买方对品质、重(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 ③作为买方银行付货款的一种单据。 ④作为验收的有效证件。
67、简述班轮运输的特点 (12)
①船舶按照固定的航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②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③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④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因此,少量货物或杂货,通常使用班轮运输。
68、简述国际多式联运需具备的条件 (12)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需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②必需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③必需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④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并且必须由一个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⑤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69、简述OCP运输条款 (12)
在同美国进行贸易时,为了取得运费上的优惠,可以采用OCP条款。
OCP意为内陆地区。所谓内陆地区是根据美国运费率规定,以美国西部9个州为界,也就是以落矶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的范围。
按OCP运输条款达成的交易,出口商不仅可享受美国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而且也可以享受OCP海运的优惠费率。因此,对美交易中采用OCP运输条款,对进出口双方均为有利,但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①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
②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签订CFR和CIF出口合同时,目的港必须是美国西海岸港口。
③提单上必须表明OCP字样,并且在提单目的港一栏中除填明美国西部海岸港口名称外,还要加注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
70、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3)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
③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的合理的措施。
④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71、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3)
①造成海损的原因有别。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②损失的承担责任有别。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72、简述基本险与战争险责任起讫的差异 (13)
①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规定的办法处理。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②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如在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73、简述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14)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付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74、简述托收当事人及其职责 (14)
①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②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③代理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④付款人:买卖合同的进口人。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不可能涉及到另外两个当事人:一是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二是需要时的代理:即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的代理人。
75、试述信用证的定义与特点 (14)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A、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B、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C、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特点: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能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③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