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其声音的保护应当参照什么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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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0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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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02:39
对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对声音的保护和对肖像权的保护同等对待。
理论上认为,声音和肖像标识个人的原理基本相同。声音的标识性与肖像相似,都是主要通过人所特有的感知、记忆、联想等思想活动来实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视觉器官感知而后者是通过听觉器官感知。类似于肖像可以被复制并用于一些商业活动,声音也可以通过录制等方式投入商业领域,产生与肖像相类似的使用价值。
民法典怎么保护自然人的声音
第一,定位了声音的人格属性。一个人的可识别性,不仅在于外形,也在于其声音。声音的响度、音调、音色都具有主体差异性。理论上认为,声音和肖像标识个人的原理基本相同。
第二,肯定了声音也具有商业价值。类似于肖像可以被复制并用于一些商业活动,声音也可以通过录制等方式投入商业领域,产生与肖像相类似的使用价值。
第三,对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声音权人已经公开的声音;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声音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