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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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5:41
行政处罚程序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和时限。“程序是对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恣意的控制”。《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程序合法是对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最低要求。它规定了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缺少的法定步骤、不能颠倒的法定顺序和不能超过的法定时限。如先告知、听证,后决定处罚;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扣留(封存)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等等,都是法律规范对行政程序作出的强制性规范。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即使*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依照新查证的事实或者适用正确的法律重新作出决定,仍然是法律所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