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使用中有哪些违法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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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8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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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5 07:05
如何使用单车,可以体现一个人的文明素养,针对单车使用过程中的乱像,媒体称“共享单车是国民的照妖镜”。其实,单车使用不仅涉及私德,也涉及公德,还涉及到用户是否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我问您梳理单车使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
共享单车使用中有哪些违法犯罪问题 1、故意毁坏单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将单车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存在两种情形:
这里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用户在与单车公司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过程中,将单车据为“己有”。
比如,用户通过扫码后取得单车,不按既定程序归还,而通过自己置放新锁,将单车占为己有。对这一行为应如何界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用户与单车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通过破坏单车,自己上锁,将单车据为己有。
这一行为属于盗窃。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就此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像拆除破坏车锁、GPS硬件设备、拆除占用单车零部件等行为,以及加私人车锁、破坏车牌号二维码与藏匿行为,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共享单车的本体价值受到损坏,或者致使共享单车无法正常共享使用,其使用价值受到损坏,都侵犯了企业对共享单车这一“财物”的所有权。另外,像暴力拆除、焚烧、丢弃等行为则情节更为严重,毫无疑问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即使尚未达到立案标准,*机关也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给予行为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