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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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7:04
1、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首先应拒绝在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拒绝占地(或拆迁)。 2、对于*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3、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 的; (2)对 *人身自由 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和 行政强制执行 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 土地经营权 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 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