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必须公司董事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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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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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5 01:52
除非公司章程中有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其中不包括股东质押股权。也就是说,股东质押股权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也就代表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股东质押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但是债权人在实现质权时,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债权人实现质权,就意味着需要将质押的股权转让变现,用于清偿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当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后,质押的股权才能出售给股东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