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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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7 09:10
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扩展资料:
融资融券的相关要求规定:
1、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