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只有通话记录会被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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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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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20:49
并不会被投诉,也不会被封号,这个方面你可以放心的。使用微信进行语音通话,这个也是说明你在正常使用微信的,并不是进行违法的事情,也没有违反微信使用规则的,这是正常的允许的范围,所以你不会被投诉,可以放心继续使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20:49
微信聊天纪录被监管部门列为了内幕交易的证据。
近日,福建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山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长江内幕交易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股份,股票代码002102),成交金额高达339.91万元,浮亏94万元,最终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在这宗内幕交易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刘长江获取内幕信息的渠道之一是微信,其中还包括一条撤回了的消息,但这些聊天记录都被作为了证据。
上述通报未披露监管部门是如何获取到相关各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
在这份落款为2019年12月3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福建证监局披露,上述内幕信息为冠福股份计划收购上海山钢。
2017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后,冠福股份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成员包括林某椿、林某洪、林某智、林某昌4人)动议转让冠福股份控制权。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头委托石某华寻找重组方,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通过重组盘活公司资产。石某华找到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建议由钢钢网承接林氏家族股票,并将上海山钢并入冠福股份,同时建议周某锋与上海找钢*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找钢网)董事长王某沟通,将找钢网也一起并入冠福股份。周某锋对上述方案表示同意。
刘长江持有上海山钢90%股权,是上海山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22日之前,刘长江与石某华在上海会面,讨论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的事项。谈话期间,刘长江认可了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方案。2018年5月22日之后两三天(距离2018年6月1日约1周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周某锋将与林氏家族达成口头合作框架即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事项告知刘长江。
据披露,2018年5月31日13:01,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
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刘长江回复“明白”。
13:15:09,刘长江控制“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200万元。
13:57:16,“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150万元。上述2笔转账累计转入资金350万元。
14:04:43,“刘长江”证券账户以每股10.91元亏损卖出唯一持有的“中铁工业”股票8万股,该笔委托于14:05:23成交,金额87.17万元,累计亏损7.5万元。此时,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为442.50万元。
14:21:28,“刘长江”证券账户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839,284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339.91万元。
2018年6月1日,冠福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与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长江、李某江持有的上海山钢100%的股权。公司股票开始停牌。
2018年8月30日,冠福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股票复牌。
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日的收盘价每股3.62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36.09万元。而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次打开跌停板日(2018年9月3日)的收盘价每股2.93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94万元。
福建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交易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买卖冠福股份股票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刘长江并非是这起“流产”的收购计划中唯一的内幕交易者。
福建证监局同日公布的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文中的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还通过微信把消息告诉了一位他手下的一位“80后”女员工。
据介绍,当事人任敏媛出生于1989年9月17日,同样是在2018年5月31日9:53,她与周某锋通过微信电话通话了25秒。
约半小时后的10:20:15,“任敏媛”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0万元。6分钟后,她的银行账户又收到了其母亲程某涵转入的资金390万元,任敏媛随后再次进行了银证转账,转入资金400万元。
当日10:35:4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3.99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36万股。10:36:0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4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24万股。上述申报累计申买102.6万股,金额409.89万元。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53.95万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215.83万元。2018年9月3日,任敏媛将上述买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7.88万元,累计亏损55.52万元。
任敏媛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及听证会上提出,仅根据其与周某锋两次微信联络的事实就推定构成内幕交易,属于程序违法。
理由有四:一是上述两次沟通均系周某锋主动联系,其并不存在主观故意联系周某锋,在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其与周某锋系领导与员工关系,每天都会有通话,不能因为语音通话推定属于非法获悉内幕信息的行为;三是此次交易的结果,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不符合内幕交易以获利为目的的基本特征;四是在没有证据证明周某锋存在泄漏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属于推定及自由心证。
但福建证监局经过复核之后认为,任敏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进行微信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任敏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最终,任敏媛被处以50万元罚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20:50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对方吗
一笑而过
2019-11-05 10:00:09
好评回答
肯定的。(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
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由于很多人的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20:51
有通话记录现在是可当证据投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20:51
你好!微信聊天只有通话记录不会被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