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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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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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8-14 18:40
地处哀牢山无量山之间的思茅地区镇沅县,居然还有蒙古族村寨。镇沅距离北方内蒙古草原,远隔几千里远,怎么会有蒙古族呢?是有的。就在镇沅县振泰乡界牌村“余家坡”,现在叫“铁家村”的地方,居住着蒙古族26户,140多人。那他们是何时来的?为什么原来叫“余家坡”,现在又叫“铁家村”呢?这里有一个谜。据铁氏谱牒记载:铁氏蒙古族人是蒙古贵族孛儿只斤铁穆耳(即元成宗)的后裔。元顺帝时,铁氏家族名声大振,9个儿子都中了进士,1个女儿嫁给金姓进士,全家共10个进士,故有“九子十进士”的美誉。至正二十八年(1368),元顺帝退出大都(今北京)到了应昌(今内蒙古克什克腾旗西达诺尔附近)。铁氏不愿随元顺帝北还,取道四川前来投奔云南的梁王。
途中遇到明朝军队追捕,逃到大渡河泸定桥附近,追兵紧逼、形势危急,于是决定更名易姓、分散逃避,但一时又想不出适合的姓氏。后来看到河里不少游鱼,认为是吉祥之兆,便改姓为“鱼”,为区分主仆关系,把嫡系改为“余姓”,把女婿家由金姓改为“俞”姓,奴婢则改为“于”姓,并统一把籍贯由应昌府改为应天府,全家渡过泸定桥分散逃难不久,明朝军队就尾追到大渡河边,盘问河边种地的人是否见过一群姓铁的人过河,种地人说,只见拿鱼的,没有姓铁的,明军没有再继续追赶。这个大家族分散逃难后,有一部分潜留四川,有一部分逃到大理,后又从大理迁到今景东县景福乡乌木山,这一部分人中有的定居在接近沙坑河的冷窝,一部分人暂住在景东城东面的龙箐,一直住了十代人,当傣族土知府陶府家的庄户,看管仓库。清咸丰以后,陶府衰败才又迁到镇沅振泰乡草皮街。初逃难来没有田地,生活困难,只得四处乞讨。因受不了别人耻笑,再次迁到山沟里栖身,先是迁到界牌山头,后又迁到河边定居,迄今已10代人。因为都姓余,人们就把寨名取为余家坡。民国初年,官府已不再捕杀蒙古贵族后裔,才又恢复铁姓,并把原来的字辈定为15字辈,排后或排中,不取单名。新中国建立后,除了恢复铁姓外,还恢复了蒙古族称,同时将余家坡改为铁家村。因过去不敢暴露族源,服饰婚丧习俗与汉族同,盛行与外族通婚,但仍牢记着自己是蒙古族的后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8: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从事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所在地恩乐镇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持续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和建管并重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点和传统风貌。第四条 自治县*应当将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所需经费。第五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工商、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恩乐镇*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建制镇*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镇建设,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自治县的城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八条 自治县*组织编制恩乐镇的城镇总体规划,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普洱市*批准。
恩乐镇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自治县*批准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建制镇的城镇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批准。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修改。确需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镇规划经批准后,由编制规划的*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自然条件、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上体现彝族、哈尼族、拉祜族的特点。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具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建筑资料库,无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建筑图集等服务。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经济技术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盖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第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按照城镇规划将道路、供水、排水、绿化、供电、消防、通信、停车场、公共交通、供气、污水管网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镇公共空间在主体建筑屋顶、地下进行加层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五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在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章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十六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负责本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十七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恩乐镇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的清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同时负责恩乐村、民江村、团结村在恩乐镇规划区内的垃圾清运处置工作,实行日产日清、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鼓励、支持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置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