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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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4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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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04:3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条 各级*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
(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妇女发展规划,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三)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向*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六)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工作。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以下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一)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和要求,提出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见建议;
(二)协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检查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的贯彻实施;
(三)受理妇女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制定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
工会、*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二章 *权利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公共*,对于涉及妇女的*权利、生命健康、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利益分配、婚姻家庭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省、市两级不低于30%,县、乡两级不低于25%。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妇女领导干部应当占一定比例。第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管理部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第十条 企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当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一条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批准的以外,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不得使其辍学。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实施生理、心理教育,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应当在学生中加强男女平等教育,禁止歧视女学生。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提高对女性学生的录取标准或者*女性学生录取的比例。第十五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城镇和农村妇女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素质和就业能力。